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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征用是国家为公共目的(兴办公益事业,服务于公共利益等),依据法定程序,强制性地取得私人土地,并给予补偿的行为,是公共权力对私人财产权的一种割让行为。如何完善国家有关征地政策?
首先,要缩小国家征地范围,尽量避免动用征地权。在法律上,严格界定公益用地的范围,避免政府征地权被滥用;在执行过程中,如果可以由地方供给的公益用地,在谈判可以达成协议的条件下,尽量避免使用征地权。这不仅可以增加公益项目决策的科学性,增加市场机制在公益项目建设中的作用,为公益项目的民营操作提供制度空间,还可以进一步减少政府征地的执行成本。
其次,在一定要行使征地权的情况下,征地要按市价实行补偿。以按市场价格补偿征地,来代替现行的按“土地原用途”产值计算的征地补偿标准,主要有以下好处:首先,在保障公益用地的情况下,也尽量保护失去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国民的利益不受过大损害;其次,按市价补偿的标准,可以通过执行成本的提升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的情况发生,政府征地的需求会受财力的约束;另外,按市价补偿原则可以适应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,以及各地不同的土地供求关系,因地制宜的解决补偿的具体数额。
另外,政府征用农地的补偿必须发给土地承包权人——农户。接受政府委托、 协助办理征地和征地补偿发放的工作、降低交易费用等工作,都需要承包经营土地的发包方——农村集体来完成,但是以任何理由截留、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。